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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了鸟窝鸟还会回来吗,一只鸟不会再来。

  5月18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以检察公益诉讼不起诉决定书的形式,将一只被救助的“小白鹭”告上法庭。5月19日,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认为,在天桥区范围内发现有鸟类栖息繁殖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并向林业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对该鸟类采取不危害人类的方式进行保护。如发现野生动物将其放生或者破坏栖息地环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5月19日下午,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雪莲带着有关法律文书前往天桥区黄河北路与北辰路交叉口东北角的一处鱼塘内,现场察看了鸟类活动情况后,当场做出上述不起诉决定,并告知了被告人刘杰(化名)等人。经天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天桥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杰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成成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一年);责令其禁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见下文)随后提起上诉并获二审支持。案件受理费1080元和298元由被告人负担(因实际情况增加)给被调查人陈义华律师作为补偿金(详见本报5月19日A10版)“检察公益诉讼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5月19日送达天桥区检察院。天桥区检察院认为: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非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对被告人李成成不起诉决定书予以退回补充提起诉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维持一审原判。

一、被不诉决定依据不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的处理方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天桥区森林公安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但本案被行政机关查处且拒不缴纳罚款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天桥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不起诉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擅自占用林地建住宅(含工矿)设施等行为违法占用林地面积92.72亩,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不起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及禁止其破坏耕地案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并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天桥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

一、被不诉决定依据不足

二、被不诉决定适用一般程序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规定》第一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件移送函、案件受理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提起公益诉讼期间履行职责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后获得补偿、弥补的相关费用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收据等证据材料和其他诉讼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决定受理案件或者不予起诉、不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后,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提起诉讼”。该案中被告不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遂天桥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或者支持起诉案件。

二、被不诉决定适用一般程序

三、被不诉决定书撤回补充诉讼

  天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对张**等三人所做案件受理费1080元和298元依法应由其承担。因张**等三人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无法补救,故天桥区检察院依法对张**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或自行和解。同日,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质疑,称“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检察机关应尽之责。并向社会公众释明了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向信阳日报记者提供了被不起诉决定书原文: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9日告知张**等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人,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三、被不诉决定书撤回补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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