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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出台的养鸟,国家关于养鸟的最新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其他手段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条例》修订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繁殖场所和保障繁殖生活条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繁殖调查鉴定;(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适应其生长环境的生活环境;(二)具有较强的繁殖繁育技术;(三)采用天然繁殖方式;(四)人工繁育数量不少于300株。《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在其繁殖地或者繁殖后代场所进行自然生长繁殖;(五)繁育过程中应当采用安全稳定养殖技术;(六)实行人工种繁或者野化驯养,提高繁育成功率;(七)利用自然生长繁殖取得的种源进行生产养殖;(八)鼓励并支持科研机构通过野生动物实验和繁殖研究技术创新等方式进行自然繁殖生产;(九)国家鼓励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和开展野化培训技术研究;(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根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除以上的人工繁育技术外,还有如下几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

  1.携带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及其他栖息地的野外种群,进入自然保护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危害;3.将国家明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野外种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或者当地保护名录;4.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以其为原料生产加工用于食品工业或者进行相关活动的原料,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除以上的人工繁育技术外,还有如下几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猎期和禁猎期内,禁止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利用夜间、水平面或者地磁进行狩猎;禁止使用具有毒性、爆炸性等不良反应的猎捕工具。禁猎期和禁猎期的规定,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禁猎措施。除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其他手段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猎期: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禁猎期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在该区域内或者其周边地区实施季节性禁猎。违反法律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业期或者禁猎期被依法收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该野生动物实施收容保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猎期和禁猎期内,禁止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关于狩猎活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法律。本法所称猎捕,是指依法取得狩猎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捕捉并饲养特定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狩猎的行为。《条例》修订后,禁止狩猎和捕捉野生动物,允许对野生动物进行研究、驯养、展示等活动,但狩猎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具有药用价值或者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经科学论证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经许可后,可以狩猎;对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经科学论证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经许可后可以狩猎;鼓励开展特许狩猎;对野生动物实行集中饲养或人工繁育作为重要饲料的处理技术研究等其他特殊方式,但不得影响特许狩猎许可证正常使用;狩猎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条例》规定允许特许狩猎证进行特许狩猎的前提是有关狩猎活动符合法定规定。

三、关于狩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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