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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鸟类名单图片,禁猎鸟类名录

  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体现,对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物多样性、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展得非常好,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存在空白、监管不力,特别是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物种实行禁猎、禁食等措施。

一、动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因科学研究、保护育种、人工繁育等特殊需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制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实行非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的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以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为目的、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名录;实行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特殊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单位”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不具有自然保护能力的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是可以实行非狩猎而不猎捕或是允许猎捕并不属于“野生动物名录”之列的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动物名录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或者在驯养繁殖、经营利用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目前我国已将滥捕野生动物列入刑事违法犯罪范畴;对于违法者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责任

三、禁止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及有关规定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人与动物的交叉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狩猎、经营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了严格管理,制定了《禁止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并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区域、种群数量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告范围,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禁猎制度和禁食制度。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加工、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并加强对人工繁育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管理。

三、禁止猎捕和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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